一、關于新供應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的管理
(一)2018年7月31日(不含7月31日)后,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,但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:
1.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前更新單元規(guī)劃已經批準(含規(guī)劃修改或者調整情形)的,批準的更新單元規(guī)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,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后更新單元規(guī)劃修改或者調整增加的商務公寓部分。
2.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前更新單元規(guī)劃未獲批準但已經市規(guī)劃國土主管部門或者區(qū)政府(含新區(qū)管理機構,下同)審議通過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,公示的更新單元規(guī)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,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后取得的更新單元規(guī)劃批準文件確定的商務公寓建筑面積中超出公示時面積的部分。
3.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前已取得市、區(qū)政府用地批復的征地返還地。
4.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前土地整備利益統(tǒng)籌項目實施方案已完成審批的。
(二)2018年7月31日(不含7月31日)后,涉及只租不售商務公寓的項目應結合產權限制合理確定地價標準,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以下內容:“本合同項下宗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。乙方整體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應當一致,對外出租單次租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。”
(三)2018年7月31日(不含7月31日)之后供應用地(含招拍掛、城市更新、征地返還用地等)上建設的商務公寓,土地出讓合同已明確不得銷售的,應將相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權利證書“附記”欄。
二、關于新購商務公寓和住房的管理
(一)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之前購買的商務公寓和住房,不在禁止轉讓之列,購買的時間以網(wǎng)簽錄入時間為基準,具體認定標準如下:
1。已在房地產信息系統(tǒng)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,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;一手房現(xiàn)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。
2.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,具備(預)錄入條件,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(tǒng)中(預)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,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(wǎng)簽(預)錄入:
(1)支付購房定金、部分或者全部房款(不含現(xiàn)金支付)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(POS機購房簽購單、購房轉賬單等);
(2)購房資金監(jiān)管協(xié)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。
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(現(xiàn)售)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,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(含10月31日)之前申請登記。
(二)2018年7月31日(不含7月31日)之后購買且屬禁止轉讓范圍的,商務公寓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、商品住房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予辦理轉移登記,并在不動產權利證書“附記”欄中記載:根據(jù)深府辦規(guī)〔2018〕9號文規(guī)定,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轉讓。
因繼承、受遺贈、離婚財產分割取得的房地產,禁止轉讓的時間以繼承、受遺贈、離婚財產分割前最近一次轉移登記的時間起算。
三、關于暫停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住房的管理
(一)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之前,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的住房,可繼續(xù)完成交易。購買的時間以網(wǎng)簽錄入時間為基準,具體認定標準如下:
1。已在房地產信息系統(tǒng)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,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;一手房現(xiàn)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。
2.2018年7月31日(含7月31日)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,具備(預)錄入條件,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(tǒng)中(預)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,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(wǎng)簽(預)錄入:
(1)支付購房定金、部分或全部房款(不含現(xiàn)金支付)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(POS機購房簽購單、購房轉賬單等);
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(現(xiàn)售)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,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(含10月31日)之前申請登記。
(二)2018年7月31日(不含7月31日)之后非自然人購買商品住房的,不予辦理轉移登記。
四、其他
(一)只租不售的商務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遷補償。
(二)搬遷權利人首次轉讓搬遷安置住房的,不適用《通知》關于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起3年內禁止轉讓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(三)工業(yè)樓宇政策對購(售)房對象有規(guī)定的,按工業(yè)樓宇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